各旗市区民政局:
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对地名文化理念理解出现偏差,一些地方在地名命名时盲目贪大、媚洋、求怪,导致“大、洋、怪”等不规范地名大量滋生,对地名文化传承造成了很大伤害,严重妨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旗市区新建项目应在取得土地手续和规划手续前事先由民政部门批复其标准名称、核准其门牌号码。
二、各旗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能够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使用规范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原则,命名既符合当地实际特点,又有文化内涵底蕴。
三、各旗市区民政部门在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审批事项时,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巧立名目收费,严禁拖延不办,从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结,做到从严、从细、从实、从快规范审批名称。
四、各旗市区民政部门办结命名、更名事项后,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附件:1.《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堍认定原则和标准》;
2.《列入清理整治范围的不规范蒙古语地名举例认定原则》。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发
抄送: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