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伦贝尔新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增加我市城镇园林绿化绿量,切实提高我市单位庭院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我市拟开展呼伦贝尔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申报工作。各地要加强重视力度,积极开展申报,拟申报自治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地区要积极申报,评选结果可作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考核评价的免检项目,作为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的考核指标,要求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达标率≥50%或年提升率≥10%;已命名自治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地区以此项工作为契机,将本地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工作开展较为突出的单位、居住区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向全市推广。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批自治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建城〔2018〕39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做好评选申报工作。
一、评选办法及标准
呼伦贝尔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及标准按照自治区住建厅2016年下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评选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的通知》(内建城﹝2016﹞128号)执行,申报材料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组织,涉及园林资质相关内容不作评选要求,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二、申报时间
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市住建委接受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日前(申报自治区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受理时间为偶数年6月30日前)。
三、申报评定程序
1、申报单位、居住区提出申报(由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申请,经所辖旗县(市、区)住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市住建委。
2、市住建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资料审查通过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进行实地核查,分值达到 85分以上的单位和居住区,核查合格,授予“呼伦贝尔市园林式单位”和“呼伦贝尔市园林式居住区”称号。
3、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获得“呼伦贝尔市园林式单位”和“呼伦贝尔市园林式居住区”命名后,有资格进行自治区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
附:1、呼伦贝尔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批自治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