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住建局:
为了持续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字〔2016〕120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呼政字[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要求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建(主体封顶除外)、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任务分工
(一)各旗市区住建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当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整理汇总施工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并对存在问题指导整改。
(二)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承担主要责任。
(三)监理企业负责对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企业实名制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在监理日志中对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三、实施要求
(一)严格落实承包企业负总责。
承包企业要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制度,成立由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班子,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各旗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二)严格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承包企业在建筑工人进场作业(开工)前,要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和试调,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建筑工人进行日常考勤记录。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和“工资公示栏”。
(三)严格配备项目劳资专管员。
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承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核实、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用工企业配备实名制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与所聘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及时向承包企业报送实名制管理信息和考勤信息,编制工资发放花名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予以公示。
(四)严格落实用工考勤管理。
承包企业要严格落实每日出工考勤、每月工资结算及专用账户发放工资制度,为招用的建筑工人办理个人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具备实名制工资银行卡的不用重复办理),并办理实名制录入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经实名录入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工地现场。要根据建筑工人考勤信息和实际工作量测算,完成对上一个月建筑工人工资结算,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
各旗市区住建部门要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加大日常检查及监督管理力度,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施工许可等挂钩。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工资、酿成讨薪事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