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住建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星级创建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城〔2018〕26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严格“对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星级创建评定办法(试行)迅速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确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以向各旗市区住建局提出星级评定申请并逐级上报,届时自治区住建厅每年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时进行星级评定。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星级创建评定办法(试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