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额尔古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莫旗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巩固我市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成果,圆满完成住建厅对我市自治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开展复查工作,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内建城函﹝2018﹞927号)文件精神,我委决定对2015年以前命名的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开展复查,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复查材料
1、按照自治区文件(内建城函﹝2018﹞927号)要求,完成复查内容1-5资料汇编;
2、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内建城﹝2015﹞74号)中《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对申报材料的要求,完成申报材料汇编;
3、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完成自查自评报告,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内业资料。
二、材料报送要求
各地将以上资料(除内业资料),于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我委,电子邮箱:jianweicjk@163.com,联系人:王那娜,联系电话:8295617。
二、复查时间
9月10日-9月14日
三、复查方式
复查采取实地检查、调阅内业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实地检查工作要求各地合理制定检查路线,路线要包含市政建设、园林绿化、住房保障等相关工作内容,我委将根据实地检查结果结合各地报送自查报告及内业资料情况,对各地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附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