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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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3/05/04 7.2k 阅读 493 点赞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现将《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指导意见

2.不良行为认定书

3.施工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4.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5.勘察设计单位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6.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7.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良行为记分表(试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相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执业人员指在上述单位中持证执业的各类管理及技术人员。上述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为信用主体。

(二)本意见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表彰奖励,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信用主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包括拖欠员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对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三)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综合管理,负责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归档工作。

各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调查、认定、采集、录入工作。

(四)不良行为记录是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资质复核、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等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资料。

(五)在承发包和招投标中,鼓励发包人(招标人)通过查验承包人(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获取有关信用信息,并作为组织资格审查重要依据。

二、信用信息分类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二)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良好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和相关专业部门的表彰奖励的决定或文件予以认定并记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之一认定(日常管理以《不良行为认定书》为主):

1.不良行为认定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文件、处理决定;

5.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在监督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签发《不良行为认定书》,申辩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记录;有异议的,对异议核实后决定是否记录。

三、信用信息公示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受到信用惩戒的不良行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站(http://zjt.nmg.gov.cn/bsfw/wsbsxt/)、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hlbe.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之日起最长为2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二)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执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网站”“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查询已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不良信息计分

(一)不良行为记录采取记分形式管理,不良行为记录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记分,有多项不良行为的以呼伦贝尔市域范围内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

(二)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实施信用惩戒,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累计达30分以上时,一年内不允许在呼伦贝尔市范围内承揽任何工程业务;一个年度累计达40分以上时,两年内不得在呼伦贝尔市范围内承揽任何工程业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执业人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进行处罚外,其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到30分时,一年内不得参与呼伦贝尔市范围内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累计达到40分时,两年内不得在呼伦贝尔市范围内参与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

(三)凡受到信用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公示期内没有资格参加行业内组织的评优活动。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期即为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自动退出;撤销公示即为退出,即信用惩戒的终止;被记录的信用主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经原记录单位确认同意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提前退出,但一般公示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被记录分值在20分及以上的公示期限最短不少于6个月。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作出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记录。

(二)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由有关执法机构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三)信用信息记录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1.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2.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3.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文件等);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本部门主管领导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录入人员应当以本办法规定证书、文书、文件等资料为依据录入,不得对有关内容歪曲、篡改。

(五)各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信息,及时向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记入统一建立的信用档案。

    (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录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规范审核良好行为信息和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考核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