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 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的通知

2023/05/11 2.3k 阅读 62 点赞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质量安全责任,遏制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只投标不履约、中标企业随意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不良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

二、注册建造师只能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顾多项工程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一般担任一项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工程项目总监,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时,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工程项目。

对于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或同一监理单位承揽的建设项目,可以视为一个工程项目。但不得超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不得超过企业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范围。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不按规定配备及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应与中标通知书(报备告知书)一致。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中标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是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且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保持一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四、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60%。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关键岗位人员上岗时应进行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考勤。各旗市区住建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对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伪造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对于低于标准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应对相关项目列入重点监管,以上两种行为依据《呼伦贝尔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案》,将不良行为计入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五、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的所有人员均应纳入实名制考勤管理,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变更后,到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与变更前人员为同单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业绩、信誉等方面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业绩、信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不得超过,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管理人员的50%。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申请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

(一)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死亡的;

(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长期重大疾病、孕期、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长期是指时间在3个月以上);辞职变更注册的;

(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或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四)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因不到岗履职、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变更的;

(六)非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中标后超过合同开工日期90天不能开工,或开工后长期停工超过90天的。

八、申请办理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更换属于死亡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死亡证明文件;

(二)更换属于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具体的住院证明、休养时间证明材料。住院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允许参与投标。

(三)更换属于辞职、变更注册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其注册企业是否注销或变更,且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辞职批准文件、停止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

(四)更换属于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更换属于因不到岗履职、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情形的,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具体说明变更的详细原因;

(六)新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任命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七)办理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变更手续具体经办人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九、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施工、监理企业填写《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变更原因及变更后项目经理(总监)人选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二)建设单位对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原因及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人选是否满足原招标文件要求及具备承担项目条件进行核实、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更换意见(见附件:2)。

(三)施工、监理企业持建设单位同意更换意见书、变更相关证明等材料(包括PDF格式扫描件)五个工作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备案。

(四)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项目所在地住建局将变更信息通过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对外公示3日(见附件:3)。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的,出具备案手续。

(五)施工、监理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建设单位意见、变更前后相关人员业绩、信誉、执业资格、职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并将上述材料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开。

十、建设单位应当监督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到岗履职,建立考核制度,发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不到岗履职的,应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整改;施工、监理企业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可责令施工、监理企业按照程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并及时报送相应的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处理。

十一、各旗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项目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强化对变更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管。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中标(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予以警告;累计2次检查未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呼伦贝尔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案》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目录,并将企业、个人计入不良记录。

十二、此通知自2023年5月15日起实施,同时《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指导意见》(呼住建字﹝2022﹞17号)文件继续有效执行。


附件:1.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备案表

2.关于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的意见

3.项目经理(总监)变更公示

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9日          



(联系人:吴海波、刘洋,联系电话:0470-8110812。)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