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莉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地址审批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落实举措
(一)关于“设置前置程序”的合规性说明。一是法律依据明确,实行形式审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第七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在注册登记环节增设安全审查等前置程序,缺乏法律授权依据。二是准入政策清晰,不得私设门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未被列入禁止准入或许可准入类事项,属于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的领域。该类企业在注册登记前,无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批准文件。若要求将经营地址安全审查或提供地理位置图等材料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实质上是增设了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条件,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悖。
(二)关于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并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说明。提案中提到,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待明确选址要求后,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未搬迁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取缔。经认真研究,对于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后续发现其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选址要求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启动执法程序,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经营、限期变更等纠正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业或停业、利用公司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逾期未搬迁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取缔”缺乏法律依据。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严守法定登记程序,规范市场准入登记。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市场主体登记工作规范,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及时核准发照。同时,强化申请材料真实性核验,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一经查实,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立足监管职能职责,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场所管理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相关监管职责分别由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将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协同发力,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签 发 人:吴铁宏
承办人:谷春梅
联系电话:8668019
公开属性: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