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涉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即日起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涉及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肉类、肉类制品的;
(二)在肉制品中掺杂掺假,使用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肉类冒充牛羊驴肉或者以涂抹香膏、血液、牛羊油等方式加工假劣牛羊肉制品的,情节严重的;
(三)使用甲醛、工业火碱等禁用物质加工牛羊头、蹄、肚、筋等制品的;
(四)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化合物、禁用农兽药的;
(五)在牛、羊、生猪等动物屠宰前使用药物,致使动物大量饮水,致肉含水量超标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私自设立屠宰厂(场),擅自从事畜禽私屠滥宰活动及肉品销售活动,情节严重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相关证明文件的;
(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肉制品线索。
二、线索征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三、举报方式
1、举报电话: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0470—8295520,李警官:19304703286、吴警官:16604700074;各旗市区群众可直接拨打110。
2、互联网邮箱:
hlbrhuanshiyao@163.com。
3、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海拉尔河东新区规划九街北侧),邮编:021000。
四、相关说明
(一)举报奖励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发挥实际作用的,市公安局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及相关规定,视情予以奖励。
(二)保密与保护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泄露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
请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详细线索,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主体、具体事实及相关证据(如图片、视频、交易凭证等)。举报人应对所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核查处置
公安机关将对征集的线索依法核实、快查快处,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2026年3月12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应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每年9月的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国家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