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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9年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4/24 8.7k 阅读 133 点赞

 呼危改办字〔2019〕2号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9年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市区住建局、额尔古纳市房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意见,按照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19年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2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 6 份

呼伦贝尔市2019年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意见,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全力推进我市农村牧区四类重点对象,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助推2019年全市脱贫攻坚,实现“人脱贫、村出列、县摘帽”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1.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突出问题导向。为做好2019年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各项工作,以解决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为原则,全力推进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清零达标”工作,助推2019年全市脱贫攻坚实现“人脱贫、村出列、县摘帽”的目标,切实提高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经旗市区住建部门联合扶贫、民政、残联部门复核确认,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扶贫开发办公室、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定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截至2019年3月14日,全市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存量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台账829户,其中,建档立贫困户492户,低保户281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1户,贫困残疾人家庭35户(具体见附表)。2019年全市危房改造任务以自治区下达我市任务为准,各旗市区分配任务要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和2019年计划脱贫的旗市,确保2019年492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全部“清零达标”,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三)补助标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配套标准参照2018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执行,即每户为25232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户14000元、自治区财政每户补助资金6000元、呼伦贝尔市财政每户配套资金2616元、旗市区财政每户配套资金2616元,补助资金总额为每户25232元。如有调整或变动以市财政局文件为准。在总资金、总任务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原则上,翻建新建户补助标准不低于2万元/户,维修加固户补助标准不高于2万元/户。各旗市区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的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细化量化对翻建新建、维修加固等不同改造方式的分类分档补助标准。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执行危房识别要求。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对经评定为C、D级的危房,纳入农村牧区危房管理档案,落实安全责任。旗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房评定并出具危房评定证明,分别在旗市区、乡镇苏木、嘎查村和农牧户四级档案中留存。旗市区住建部门难以评定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鉴定,第三方鉴定结果作为附件纳入农户档案;也可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危房评定业务培训,确保评定人员达到业务熟练、懂标准、明方法,评定结果必须由旗市区住建部门复核并盖章确认。

    (二)规范补助对象认定程序。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房屋等级的工作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以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旗县级住建部门将危房管理档案信息和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四类重点对象名单精准衔接后,依据上述部门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经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或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四类重点对象不得列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农牧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苏木审核、旗市区审批程序和“公示”制度。旗市区住建部门应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牧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三)因地制宜采取适宜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的。支持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进行除险加固,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危房改造以农牧户自建为主,农牧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牧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等方式,兜底解决极弱深度贫困户的住房安全问题。

    (四)明确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坚持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要求。坚持既保障住房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牧民尽力而行、量力而为,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钟农牧民经济负担。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应达到最低建设要求标准,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满足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节能要求,有条件的应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改造后房屋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与主房联建用于厨房、卫生间及仓储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解决的是住房安全问题,改造后房屋应满足农村危房改造安全要求,仅实施房屋粉刷、墙体抹灰、地面铺砖等装饰装修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项目不得使用补助资金。严格执行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面积标准,旗市区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面积标准。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房屋建筑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对于有扩建需求的农牧户,在农房设计施工中预留好接口。对建筑面积严重招标的,及时取消其享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资格。

    (五)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7〕211号)有关规定,规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牧户“一卡通”账户,防止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等问题发生。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对于政府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牧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六)做好档案建设,规范制度管理。各地严格落实“一户一档”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个人档案主要包括农户申请、农户相关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五保、残疾人等证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危房鉴定证明、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村委会评议记录、公示佐证材料(公示照片或有效的村委会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农村危房改造协议、竣工验收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一卡通支付凭证、网上信息录入登记表(含照片)等。要做好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工作,将农户档案同步录入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改造一户销号一户。

    (七)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和补助资金数额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开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市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畅通的反映问题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了解掌握政策依据和受益情况,提高危房改造政策措施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三、加强工作管理

    (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全面落实危房改造基本质量安全的底线要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旗市区住建部门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加强危房改造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农牧户自建的,要将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点告知农户。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管理,由旗市区住建部门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及改造户进行竣工验收,改造户应全程参与竣工验收并在合格后签字确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

    (二)强化农户档案管理。旗市区住建部门是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制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农村牧区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在完善农户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三)持续深入开展作风专项治理。旗市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403号)要求,重点围绕贪污挪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群众强烈反感、对象认定不准、资金管理不规范以及危房改造质量不达标5方面问题,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造假套取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村干部索要好处费等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旗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商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定期通报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旗市区住建部门要、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调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全力以赴完成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

    (二)加强财政资金保障。旗市区要落实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责任,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根据农牧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切实加大对最贫困对象的倾斜支持力度。

    (三)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设定清晰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加大绩效评价力度,促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政策要求落实。

    (四)加强信息宣传力度。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和补助资金数额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开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市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畅通的反映问题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了解掌握政策依据和受益情况,提高危房改造政策措施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