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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2020/08/31 1.9w 阅读 432 点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呼商改企信归办字[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的原则进行。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呼伦贝尔市住建局所属各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及相关业务科室统筹安排执法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是指各委托执法事业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根据需要向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具体工作由市住建局各业务科室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并结合本部门权责清单编制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执法检查的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市住建局法规宣传科组织有关科室、单位编制。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部门权责清单,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住建局指导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名录库

第九条  名录库,是指根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求而建立起来的,由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信息的数据库组成。 

第十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主体名录库,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协调监管平台)中所显示的企业信息,按照监管职责和工作需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

第十一条 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各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分步建立涵盖全市范围,并按市本级、各旗市区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构成。 

进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法种类(专业技术门类)、执法证号、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建立。 

地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建立。 

市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科室、单位,督促指导各地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对应的旗市区级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职权调整及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变更,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执法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科室、单位,编制市本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各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工作实际,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计划的,应当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及市场主体(工程项目)的数量,合理确定。 

旗市区执法检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地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九条 实施执法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对于诚信守法的企业,可以降低抽查频次。 

对投诉举报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多或有多次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应当加大抽查及案后回查力度。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采取集中抽查方式,避免多头重复抽查。 

第二十条 各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 

第五章执法检查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通过抽签、摇号或电脑随机生成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可以在市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中抽取,也可以在旗市区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中抽取。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也可以从下级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重新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从名录库中抽取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组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必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还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推进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的有效衔接,属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相关栏目或当地指定发布渠道,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检查情况和对被检查对象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检查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抽查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情况应纳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个人执业信用记录范围,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六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执法、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将通过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部门,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旗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和流程。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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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