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单位就业登记
办理指南
一、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单位首次登记的需提供);
(三)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原件,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
失业登记: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受理单位
受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乡镇/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基层平台
依据: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57号),就业登记为第十二条—十四条,失业登记为第十五条—十八条。
申请主体
就业登记: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失业登记: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受理条件
就业登记: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手续。
失业登记: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材料
就业登记: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2.《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原件1份;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失业登记: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失业人员登记表》(业务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提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网络办理: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市本级:0470-8297103
海拉尔区:0470-81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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