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专项工作会议召开。会议传达了上级会议精神,研判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宣读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相关地区、单位围绕近期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发言。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辛曙光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有关单位及相关企业分管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旗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吴金哲主持。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紧扣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推进事故预防、源头治理、科技应用、宣传教育和应急联动各项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人、车、路、企、管、宣”等要素,靶向发力、系统施治,从严从细从实落实好各项防范管控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要强化源头风险防控,坚决把隐患清剿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清零”行动、道路安全隐患“清零”行动及货运源头企业隐患“清零”行动。要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坚决筑牢交通违法的高压震慑防线。聚焦重点违法,开展“集群式”打击,聚焦重点路段,实施“全天候”管控,聚焦重点时段,落实“嵌入式”监管。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坚决把安全理念植入群众心中;强化科技赋能应用,坚决推动治理效能向智慧化跃升;强化应急处突能力,坚决把损失压降到最大限度。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严明纪律、狠抓落实,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要求,逐项分解任务、明确时限、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可量化、可检查、可问效。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托安委会、道交委等平台,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链条,坚决打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攻坚战,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2026年3月12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或者对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