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核批复〈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项目部“6·27”起重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呼经开管发〔2020〕147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意对事故的罚款由市应急管理局执行。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专此批复。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