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国资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意见》(内党发〔2019〕18号)及《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20〕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授权市财政局对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收回原对市国资委的授权。市财政局要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有关情况。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